笔者比较认同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定义的观点,主要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定义的全面性 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涵盖了网络环境下的多个方面,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禁止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一定义不仅强调了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还明确了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即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这种全面性的定义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理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 ### 二、与现实情况的契合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赵华明的定义准确地反映了这一现实情况,强调了个人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观点与现实生活中的网络隐私保护需求高度契合,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 三、法理基础的坚实 赵华明的定义从法理角度出发,将网络隐私权视为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这种定义方式不仅有助于人们理解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还为其法律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通过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指导。 ### 四、易于理解和接受 赵华明的定义语言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接受。这不仅有助于普及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重要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在信息时代,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对于维护个人隐私安全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认同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定义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其定义具有全面性、与现实情况契合、法理基础坚实以及易于理解和接受等优点。这些优点使得赵华明的定义在网络隐私权保护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