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中,一审和二审判决之所以出现反转,主要是由于两级法院在法律的具体适用和最终结论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关于关键词等cookie信息的性质界定 1.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关键词等cookie信息是个人隐私。其论证认为,这些关键词展示了个人上网的偏好,在一定程度上标识了个人基本情况和个人私有生活情况,因此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2. **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这些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因此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然而,这里的逻辑存在一定混淆,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在概念上既相互独立又互有交集。隐私通常包括隐私性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生活的安宁和免受打扰的权利,而个人信息则包括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信息,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身份可识别性。二审法院在认可搜索关键词具有隐私属性的前提下,又认为其不属于个人信息,这一论证逻辑存在不足。 ### 二、关于百度是否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1. **一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用户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用户所搜索的关键词,并将其兴趣爱好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广告投放,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2. **二审法院认定**:二审法院则持相反观点。它认为百度公司收集、利用的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即匿名化的数据,这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同时,百度并未直接将数据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因此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 三、关于百度是否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1.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百度采取的是“默示同意”原则,不足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为百度在网站中的《使用百度前必读》标识虽然包含了说明和提醒的内容,但字体较小且难以识别,无法起到规范的说明和提醒作用。 2. **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则认为百度公司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它认为百度提供的隐私权保护声明及退出机制已足以保障用户权利。同时,二审法院还参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认为非敏感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仅需要适用默示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和二审判决在法律天平上出现反转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关键词等cookie信息的性质界定、百度是否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以及百度是否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三个方面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导致了两级法院在法律的具体适用和最终结论上产生了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