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租界会审公廨是列强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主要体现之一,但其建立并非直接基于某一个特定的不平等条约,而是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所获取的领事裁判权等司法特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以下是详细分析: ###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与扩展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 二、会审公廨的设立背景与依据 会审公廨的设立,虽然并非直接源于某一个不平等条约的明文规定,但它是列强领事裁判权在租界内的具体体现和扩展。在租界内,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往往需要外国领事的参与和干预,这实际上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害。 具体来说,会审公廨的设立是基于清政府与英、美等国驻上海领事之间的一系列协商和协议。例如,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据此在租界内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这一章程实际上为会审公廨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 三、会审公廨的性质与影响 会审公廨是由外国领事与中国官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但实际主导权常由领事掌握。这一制度的设立,架空了中国司法管辖权,成为列强干预中国内政的工具,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会审公廨的存在,体现了晚清时期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特征。 综上所述,虽然会审公廨的设立并非直接源于某一个特定的不平等条约,但它是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所获取的领事裁判权等司法特权在租界内的具体体现和扩展。因此,可以说会审公廨的设立是列强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主要体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