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观点“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应当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辨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接下来,我们分析“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在此情境下的适用性。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效力通常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然而,在涉及到法律原则和规定时,合同的约定并非总是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因为法律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普遍规则,而合同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个别约定。 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判定中,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和原则。这些标准和原则旨在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合同约定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能会导致对单位权益的侵害、对科技创新的阻碍以及对发明人权益的剥夺。 因此,对于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判定,不能简单地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正确的观点应当是:在判断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时,应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定。如果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考虑合同中的约定,但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支持这一正确观点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职务发明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原则,旨在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不应被个别合同所替代或凌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