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文章1、2、3和4中的信息,可以明确以下几点使得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 **仲裁协议的订立方式**: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事项的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 **协议当事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 **胁迫手段的使用**: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实际案例(如参考文章3中的案例)中,如果仲裁协议是在胁迫下订立的,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这体现了仲裁协议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法律原则。 总之,胁迫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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