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的仲裁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是可撤销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仲裁协议的本质属性**: -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双方合意,其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意思自治原则**: -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时,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有违仲裁协议订立的宗旨。胁迫行为严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为了保护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3. **仲裁程序的性质**: - 仲裁程序是依据仲裁协议启动的,无协议则无仲裁。受到胁迫签订的仲裁协议实际上意味着双方没有真正的仲裁合意,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胁迫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 另外,仲裁协议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效果。如果受胁迫的仲裁协议是可撤销的,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已依据该协议进行了仲裁程序,但事后又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情况,这将给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带来不确定因素。 4. **现行法律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胁迫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5. **国际惯例和理论支持**: - 从国际惯例和理论角度来看,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可撤销的。但具体到仲裁协议,由于其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仲裁程序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严格要求,因此将胁迫下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胁迫的仲裁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是可撤销的,这主要是基于仲裁协议的本质属性、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程序的性质、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和理论支持等多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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