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深入理解题目中的关键信息。本题考察的是个人所得税中关于“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我们需要根据税法知识,分析每个选项,并判断哪些收入应当归类为“经营所得”。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 - 这部分收入属于投资分红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它应当归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非“经营所得”。因此,A选项错误。 B、合伙个人获得合伙企业购买且所有权办理在合伙个人名下的住房 - 这里,住房虽然是合伙企业购买的,但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合伙个人的名下。然而,关键在于这个住房的获取并非通过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直接产生,而是作为一种财产分配或奖励。但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本质,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合伙经营,当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住房)分配给合伙人时,这种分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因此,这种住房的获取实际上是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分配,应归类为“经营所得”。B选项正确。 C、个人股东获得居民企业购买且所有权办理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 - 与A选项类似,这里的车辆是居民企业购买的,所有权也转移到了个人股东名下。但这同样是一种投资或财产分配行为,应归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其他相关所得,而非“经营所得”。因此,C选项错误。 D、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 - 这部分收入显然属于投资分红所得,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无直接关系,因此应归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只有B选项“合伙个人获得合伙企业购买且所有权办理在合伙个人名下的住房”是按“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是因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住房的分配,但实质上是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一种分配方式。 因此,答案是B。

点赞(0)
×
关注公众号,登录后继续创作
或点击进入高级版AI
扫码关注后未收到验证码,回复【登录】二字获取验证码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