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时,通常可以视同为委托方的自产产品,特别是在涉及到出口退税政策时。这些条件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 **货物名称与性能相同**: - 委托加工的货物名称、性能需要与委托方自己生产的货物相同,或者是用委托方自己生产的货物再委托进行深加工的货物。 2. **出口对象特定**: - 委托加工的货物需要出口给那些进口委托方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 **严格的委托加工协议**: -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必须签订正式的委托加工协议。 -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仅收取加工费用。 - 受托方需要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无违规记录**: - 委托方需确保在持续经营期间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违规行为。 只有当委托加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其生产的货物才可以被视同为委托方的自产产品,从而可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等相关税收优惠。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防止企业通过虚假委托加工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 请注意,以上信息主要适用于涉及出口退税政策的委托加工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根据具体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机构以确保合规性。